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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地下钱庄洗钱 境内外“对敲”资金(14)

第二起洗钱案件来自福建泉州,同样与毒资相关。

2002年8月至2004年4月间,毒贩蔡清海将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陆续通过菲律宾地下钱庄汇入我国境内地下钱庄。在蔡的指使下,其叔蔡怀泽、其堂弟蔡建立分别以各自名义在农业银行石狮市支行、建设银行石狮市支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将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350余万元及660余万元赃款存入上述账户。事后,蔡怀泽、蔡建立将大部分赃款转出。

这一洗钱过程为:蔡清海通过菲律宾地下钱庄将赃款“汇入”我国泉州、晋江、石狮等地的地下钱庄;泉州、晋江、石狮等地的地下钱庄将赃款分别存入蔡建立、蔡怀泽的账户;蔡建立、蔡怀泽在蔡清海的指示下多次取现,用于购买车辆等用途。

2005年5月9日,蔡建立、蔡怀泽以洗钱罪分别被判三年和两年六个月。

广义上的洗钱是指,为了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地点、来源、去向、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使其获得表面的合法性而进行相关活动的过程。

实践中,洗钱与地下钱庄已共生共恶——地下钱庄为走私、贩毒、贪腐等上游犯罪提供了转移资金的支持保障,上游犯罪衍生而出的洗钱行为又为地下钱庄带来滚滚财源。

尤其在贪腐犯罪中,官员借贪污贿赂短时间迅速积攒的巨额资金急需找到转移、“洗白”的通道,离岸公司、地下钱庄恰能满足这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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