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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业务“全面叫停”? 一刀切不符合“宏观审慎”

近日,资产管理行业的目光被“证监会全面叫停通道业务”的消息所占据。多家媒体通过援引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的一段表态,解读认为证监会已“首提全面禁止通道业务”,且影响范围包括券商资管、基金公司及基金子公司在内全部证券基金类资管机构。

通道业务非全面叫停
通道业务非全面叫停

记者认为,业内目前就监管层针对通道业务“全面叫停”的说法,存在明显的过度解读成分。

在不断敦促资管行业“回归主业”的呼吁下,监管层针对通道业务的态度的确处于不断收紧状态;但通道业务也并非面临近期业内所传闻的一刀切式的“全面叫停”。事实上,在宏观审慎的监管思路下,以一刀切的方式来叫停和清理数以万亿规模的通道业务也并不符合实际需要。

我们认为,产生这种过度解读的内在原因,在于“通道业务”这一概念,在官方、业界和舆论均无准确定义。相比之下,证监会更希望强调的,应当是资管机构不得轻易对管理责任进行让渡;若复盘监管层针对通道业务的治理沿革就能发现,这一表态仍然是此前规则的强调与重申。

不能视自身为通道

准确判断当前监管层对通道业务的态度,应回到证监会对通道业务的上述表态的原语境中来审视。证监会原文表述是:“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事资管业务应坚持资管业务本源,谨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职责,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

然而,这一表述是否可解读为对通道业务的全面叫停,显然值得商榷。首先,此次证监会对通道业务的表态,出现于对新沃基金专户业务风控缺失导致重大风险事件的通报中,因此这一表态是伴随新沃基金事件本身而存在的,并非是专门为针对通道业务而提出的新政策。

其次,在上文通报表述段落之前,证监会用“我会一再强调”等字样已经证明,该通报对通道业务的态度并非是新口径,而是此前一直强调的原则。

最后,争议最大的部分来自于证监会“不得从事让渡管理责任的所谓‘通道业务’”的表述。不少业内人士或媒体人正是据此解读为监管层对通道业务的全面叫停。

记者认为,之所以产生类似的过度解读,原因在于官方、业界和媒体对于通道业务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当下广义的通道业务,是依照交易结构来框定的概念——即资金、资产均来自于银行等委托机构,资管机构所设立的资管计划仅扮演资金流转工具或投资载体职能,而并不产生实际投资决策行为,故而被称之为通道业务。

然而,证监会通报所提及“所谓的‘通道业务’”,并不完全等同于市场中广义理解的通道业务,其可大致理解为监管层要求资管机构“不能视自身为‘通道’”的一种表达;且须注意,在前述通报中,通道业务也被附着了前缀“所谓的”以及双引号,亦是对该结论的佐证。

我们认为,证监会在该处表述中,所希望强调的,更多是资管机构应对于管理责任恪尽职守,且强化对委托资金、投向资产均来自于同一主体的机构间业务承做、尽调、风控、合规等多个业务环节的审慎性。

即从管理责任的角度讲,无论是资金、资产都由银行端提供的一对一产品,还是通过外部评级来包装一对多产品的伪ABS项目,虽然委托方视资管机构为通道,但资管机构却不能视自身为“通道”。对于管理人而言,均需要独立的进行严格风控和尽调审核,认真履行管理人职责,并承担相应管理人的相应责任,这也是监管层对资管业务长期以来的要求。

但我们同时认为,证监会之所以在通报中对通道业务采用上述方法表态,原因在于其拒绝为通道业务“正名”。而这从另一个侧面也传递出监管层试图通过强化合规性要求,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方式,来抬升资管机构开展通道业务的成本,进而敦促资管机构放弃套利、倒逼其回归本源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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