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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商业银行监管措施 明确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

商业银行将迎来统一而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1月5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规定了风险暴露计算范围和方法,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强化大额风险管控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了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规范商业银行监管措施
逐步完善银行风险管理

《办法》拟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应于2018年12月31日前达到《办法》规定的要求。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实施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的质效,特别是改变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

同业风险暴露超标设置过渡期

目前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客户集中度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特点,然而对集中度风险的监管要求尚未统一和规范,发布实施《办法》是大势所趋,对于抑制系统性风险累积具有重要作用。

“监管在逐步完善银行风险管理。”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向记者表示,“这是一个制度建设,不是短期整顿和乱象清理,并不明确指向具体业务,主要是为引导银行支持实体经济。”

《办法》以分类形式提出了大额风险暴露监管的具体要求。比如对于非同业单一客户,《办法》重申了《商业银行法》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同时规定包括贷款在内的所有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15%;对于非同业关联客户,《办法》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0%;对于同业客户,《办法》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监管要求,规定其风险暴露不得超过一级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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