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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商业银行监管措施 明确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2)

同时,考虑到部分银行同业风险暴露超标,《办法》对同业客户的风险指标达标设置了三年过渡期。商业银行可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业务模式、分散同业资产、扩展客户群体,而无需简单压降同业业务总体规模。

表外业务等六大类业务纳入监管

从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覆盖的业务范围来看,银行承担信用风险的所有授信业务都被纳入,包括近年来急剧膨胀的资管业务、扩张过快的表外业务,这两类业务容易引发监管套利、资金脱实向虚等风险隐患。

具体来看,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覆盖的业务范围包括六大类:一是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等表内授信业务;二是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业务;三是债券、股票及其衍生工具交易;四是场外衍生工具、证券融资交易;五是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六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信用风险由商业银行承担的其他业务。

根据不同业务的经营模式和实际特点,《办法》还对各类业务的风险暴露计算方法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因各项贷款、投资债券、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资产等表内授信形成的一般风险暴露,商业银行应按照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计算。

在监管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比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办法》规定,通过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方式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与当前治理同业乱象的政策导向一致,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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