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环境保护税
日前,经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批准江西省于明年1月1日起开征环境保护税,及相关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方案。
据江西省财政厅介绍,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将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中,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征收税额在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测算确定具体标准。
根据已按程序通过决议的《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江西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最低限额征收,即每污染当量分别为1.2元和1.4元。其他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执行。
与此同时,相关方案还决定,江西将对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对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将按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并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其他类水污染物按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