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位一体”股权穿透监管 促银行公司治理再升级
世界金融演变史告诉我们,银行公司治理不仅关系一家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还会直接影响一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要求建立健全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的“三位一体”穿透式监管框架,做实监事会职责,加强对主要股东的行为约束。这将为规范我国银行股权的长远发展以及促进公司治理再升级奠定更为坚实的制度基础。
为弥补监管短板,银监会日前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提出了“三位一体”的银行股权穿透监管框架。新规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的股东行为,敦促银行公司治理再升级。这对一些较为无序的社会资本无疑会产生不小的震慑力。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组织架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等治理制衡机制,以及决策、执行、监督、激励约束等治理运行机制。该机制应当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是商业银行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商业银行规范化运行的机制保证。
世界金融演变史告诉我们,银行公司治理不仅关系到一家公司的生存和发展,而且还直接影响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稳定。对一家银行来说,是否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决定了它的生死存亡。因为股份制已成为现代银行制度的基本形式,一个投资者只有在确信自身利益能受到保护之后,才会投资这家银行的股权,而良好的公司治理正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制度。
在资本市场上,一家公司治理健全的银行,可以得到投资者的青睐,能比较容易地以较低成本筹集到较大数额的资金,从而能较快地发展。反之,公司治理不健全的银行,就较难取得投资者的信任,其筹资成本也相对较高,在竞争中处于很不利的地位。因此,银行之间的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公司治理的较量。
再扩展到宏观视野,公司治理不仅仅决定着每家银行的发展,还与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有着多方面的联系。当上市银行的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而投资者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时,投资者就无法长期投资,而只能转向短期炒作,以致市场产生投机泡沫和资产泡沫。但泡沫最终不会长久,泡沫的破裂往往会导致金融危机乃至经济危机。
因此,许多国家的政府都高度重视并制订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和规范文件,以期提高本国银行业的公司治理水平,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稳定及国家金融安全。如美国法律协会在1992年颁布了《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1998年伦敦证券交易所发布了《联合准则:良好治理原则与最佳实务准则》;2001 年德国成立了公司治理准则政府委员会,并通过了《德国公司治理准则》。不少发展中国家如巴西、马来西亚、印度、泰国等,也都相继发布了有关公司治理的报告、准则或建议。国际组织在这方面也积极跟进,1999 年经合组织(OECD)发布了《公司治理原则》,世界银行也公布了《公司治理:实施框架》报告。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在银行公司治理方面曾先后颁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公司治理指引》、《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以及《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