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行公司债券
“中国证监会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发行公司债券。”中国证监会债券部日前发布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五)》明确提出了内容。
“发行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责令整改的(公司债券)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将如何处理?”对于这一问题,上述监管问答明确,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在调查、整改期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暂不受理和审核该律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公司债券发行审核过程中,发行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的,应当遵照上述规定办理。”证监会称。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就在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被调查、整改期间的相关处理标准进行介绍:在交易所上市预审核受理环节,不再接受被立案或需整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