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香港基金互认 个人买卖价差所得三年内不征税
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昨日联合下发“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内地香港互认基金的税收政策。根据该通知,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香港互认基金份额,其价差所得在三年内暂免征收个所税,通过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扣缴20%个所税。
通知分别就内地投资者、香港市场投资者购买基金互认产品时,买卖基金份额的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税种的征收政策作出了明确安排。其中,针对内地投资者投资香港互认基金时的缴税问题,通知作出了如下详细规定。
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价差所得,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17日止,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通过香港互认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由该香港基金在内地的代理人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内地企业投资者买卖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香港互认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的征收方式为:内地个人投资者买卖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暂免征收营业税;内地单位投资者买卖香港互认基金份额的差价收入,按现行政策规定征免营业税。
印花税的征收方式为:内地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继承、赠与香港基金份额,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印花税税法规定执行。
此外,通知还明确,财政、税务、证监等部门将加强协调,做好政策实施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