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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铺路注册制 IPO发行审核将提速(4)

关键词:责任监督存在缺位

历数A股市中凭借业绩造假而成功上市的案例,不难发现,其中中介机构监督不到位起到了助推作用。甚至业内有观点认为,在那些依靠虚假业绩成功实现IPO的企业背后,中介机构可谓“功不可没”。

例如,几年前的胜景山河造假上市案例。2010年,《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历时半月调查出胜景山河涉嫌虚增营业收入等造假上市情况。最终,胜景山河在挂牌上市前夜被临时取消。

随后,证监会对当时胜景山河造假上市的“帮凶”也给出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其保荐机构因尽职调查工作不完善不充分,被予以警示函,两位当案保荐人更被取消保荐代表人资格,同时服务胜景山河上市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也被证监会处以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而在新大地造假上市过程中,中介机构同样难辞其咎。当时,证监会认定新大地申请上市发行过程中,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涉嫌违法违规,分别被立案稽查。

此外,一些企业上市后不久业绩迅速变脸同样说明,中介机构存在运行不规范和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只“荐”不“保”的中介机构成为造假上市利益链条上的关键一环。

关键词:监管强化责任约束

面对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监督责任并未充分履行,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任造假上市行为的出现,监管层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措施和文件。而在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的大环境下,监管层对IPO环节中中介机构的约束一直都在加强和规范。

今年11月初,证监会在对新股发行的十问十答中,明确提及要推动中介机构进一步尽职尽责,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约束。

具体来看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建立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要求保荐机构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是完善信息披露抽查制度,在目前对发行人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抽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以及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过程进行抽查,对违规行为从严查处,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三是拟出台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的认定标准,从严监管审计机构执业行为。

IPO新政:强调上市公司质地

在新股发行审核制下,监管层更强调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而在目前的新股发行向注册制过度中,监管层强化信息披露监督机制,反复强调信息披露的充分和真实性。例如“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就强调了上市企业要承担的责任。

业内也普遍认为,IPO新政改革的重点在信息披露方面,强调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其言行必须与信息披露内容相一致,发行人、中介机构可以根据市场确定发行时机和价格,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制度安排是为了实现投融资双方信息对称,从而使市场机制作用有效发挥。过往新股发行带来的一系列“炒作游戏”也因此将逐渐退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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