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听证重申红线 监管措施不可代替行政处罚(2)
第三,当事人涉嫌违法减持后,多数已由住所地证监会监管局采取了出具监管警示函等监管措施,事后再由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属于“一事两罚”,并不妥当。
第四,减持并不是为了盈利,减持后上市公司股价并未发生显著波动,甚至还持续上涨,部分案件当事人在涉嫌违法减持被出具监管警示函之后,已积极采取补充公告、增持股份等方式对减持行为进行弥补,对此应考虑从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致行动人减持须履行法定义务
除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减持达到5%后要履行公告和报告义务外,《证券法》还规定了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须合并计算,法律对报告、公告期间和报告、公告后两日内继续减持也有禁止性规定。
而此次集中听证过程中,行政当事人普遍对“一致行动人”这一概念的法律适用提出异议。就此,证监会执法人员在听证会后接受媒体采访表示,《证券法》第86条规范的对象包括一致行动人,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明确界定了一致行动人概念和范围,规定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应当合并计算。在减持股份时,一致行动人所减持的股份也须合并计算,违法减持同样追究法律责任。
对此次集中听证过程中不少当事人提出减持时并不知晓其他一致行动人减持行为,“不知者不为过”;仅对最后“越5%红线”的一致行动人进行处罚存在不公等问题。对此,该执法人员回应称:
“一致行动人共同构成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其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大比例增减直接导致控制权的变化,构成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造成影响的重大信息,出于对中小投资者信息知情权的保护,其上述增减股份的行为是必须披露的,这也是证券市场‘三公’原则的体现。”
前述人士指出,假如对一致行动人减持的股份不合并计算的话,会导致大量股东减持股份不需要信息披露,市场对控制权发生的重大变化根本不知情,不符合对投资者合法利益的保护原则,所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合并计算,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而对于“一些一致行动人减持在先,另外一些减持在后,只处罚后者是否公平”的问题,证监会认为,对一致行动人关系如实申报和信息披露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减持过程中需要履行特殊注意义务,后面的一致行动人应该关注自己的一致行动人此前的减持行为,对特殊注意义务的疏忽并不能构成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