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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遗嘱人年轻化 立遗嘱需要什么条件?

对于豪门宅院来说,立遗嘱这种事是再熟悉不过了,因为财产太多往往要立遗嘱分配好,据数据统计称,目前立遗嘱人已经趋向于年轻化了,那么为何现在的年轻人都会早早立下遗嘱呢?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种现象?

立遗嘱
立遗嘱

立遗嘱,对于我们这种正值壮年的人来说是还是一件很遥远的事情?一般都是弥留之际的老人,才会留下遗嘱,活的好好的人,谈立遗嘱,总感觉很晦气,不吉利。然而,随着时代的变化,立遗嘱也逐渐的呈现出年轻化的趋势,95后的年轻人都开始了立遗嘱。

昨天上午,中华遗嘱库召开六周年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中华遗嘱库白皮书(2018年度)》(以下简称“白皮书”),并对所保管的12万余份遗嘱进行数据分析。白皮书显示,近年来遗嘱的订立呈现多个特点,立遗嘱人年龄趋向年轻化,再婚家庭立遗嘱人数增多,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日趋多样化等。

年龄趋向年轻化

白皮书数据显示,2013年,立遗嘱人平均年龄为77.43岁,而到了2018年,平均年龄降低至71.26岁。对此,中华遗嘱库管委会主任陈凯分析认为,一是观念上的改变,立遗嘱理念逐步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早日订立遗嘱。

二是中华遗嘱库对立遗嘱人的身体条件有所要求,许多想立遗嘱但身体条件不符合的老年人无法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这些因素叠加之下,立遗嘱老人的平均年龄下降趋势较为明显。

陈凯表示,为了保障遗嘱效力,中华遗嘱库通过录音录像、指纹采集、人脸识别、现场见证、文件存档以及司法备案等技术手段使得遗嘱真实性做到无懈可击。因此,需要立遗嘱人具备听说读写能力,有不少老年人因为年纪较大,虽然意识清楚,但视力听力和书写能力受限的情况下,可能无法通过遗嘱登记系统,导致许多年纪较大的老年人无法正常办理遗嘱登记。因此,陈凯建议,立遗嘱宜早不宜迟。

那么立遗嘱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呢?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实具体体现在如下几种情况中:(1)胁迫遗嘱人所立的遗嘱;(2)欺骗遗嘱人所立的遗嘱;(3)被非遗嘱人假造的遗嘱;(4)被篡改的遗嘱;(5)遗嘱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所立的遗嘱。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到丈夫立遗嘱不经妻子同意便处分了全部夫妻财产,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5、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