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明珠被证监局警示 警示函是什么意思属于行政处罚吗
在股东大会上,董明珠成功连任格力电器董事长一职。当日,董明珠竟提前透露格力电器2018年业绩信息,结果摊上事儿了。继被深交所问询后,董明珠被证监局警示。
1月31日,广东证监局下发对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经查,董明珠作为格力电器董事长,在1月16日下午召开的格力电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发布了格力电器2018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有关业绩信息,而格力电器在股东大会结束后的当天晚间才发布2018年度业绩预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董明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1月17日,深交所向格力电器下发关注函,称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格力董事长发表前述言论的时间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公告的时间。要求公司严格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遵守并促使有关人员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月16日,在格力电器2019年第一届临时股东大会大会上,董明珠表示2018年,要实现2000亿的营收。其担任两届,实现销售收入9209.8亿元。此后有股东问到2018年实现多少净利润,董明珠表示2018年格力电器税后净利润260亿以上。
董明珠此举引发了市场的质疑。随后,格力电器董秘表示,董明珠透露公司业绩时股市已经休市,不构成信披违规。但是,从广东证监局的举动来看,董明珠的行为显然存在问题。因为警示函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当上市公司相关人员出现问题才会予以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