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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券市场制度规则 对股东恶意减持加以规范

同样是买卖股票,不同的交易者在买卖股票时带来的影响却有不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身份特殊,在转让证券的时候,往往会产生远远大于中小股东的影响力。

完善证券市场现有制度规则
完善证券市场现有制度规则

近期,内地证券市场上出现了频繁减持、“精准”减持、“清仓式”减持等现象,其中不乏一些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的股东减持个案。产业资本大规模减持不但会令股市承压、危害市场健康发展,也会使宏观经济面临“失血”风险。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减持股票是大股东及董监高人员的基本权利,但也必须看到,其无序减持的行为不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不利于维护市场稳定。应在参考海外市场经验,并对内地市场的特殊性予以充分考虑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现有制度规则,对上市公司股东过度、恶意减持的行为加以规范。

美国市场:分门别类规范减持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美国关于减持的制度体系,主要由《1933年证券法》和美国证监会(下称SEC)颁布的144规则共同构成,同时美国市场的内幕交易规则中,也有对大股东及董事、高管股票减持的限制性要求。

具体而言,美国市场通过分门别类的方式,对不同交易主体、不同证券类型、不同发行人的减持行为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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