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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证券市场制度规则 对股东恶意减持加以规范(2)

在分类上,根据关联关系,将交易主体分为关联方和非关联方;根据获得方式,将证券分为受限证券和非受限证券;根据持有人不同,将证券分为控股证券和非控股证券;同时将发行人区分为报告公司和非报告公司。基于上述分类,相关规则在证券的交易方式、交易申报、锁定期和减持数量方面对减持行为作出了限制。

锁定期方面,对所有受限证券规定了锁定期,并根据发行人类型不同,要求报告公司发行的受限证券锁定6个月、非报告公司发行的受限证券锁定1年。

交易申报方面,要求发行人的关联方在任意3个月内减持总量超过5000股,或者总金额超过5万美元的,须向SEC提交包括发行人基本信息、本次减持数量、前三个月减持情况等内容的表格。

交易方式方面,发行人关联方只有通过委托经纪商交易、直接与做市商交易、无风险自营交易等方式减持时,才不需向SEC注册。

减持数量方面,美国市场规定发行人的关联方每任意3个月内可减持证券的数量总额,不得超过下列数值中的较大者:发行人流通在外证券总量的1%;该证券在履行交易申报要求前四周内的每周平均交易量。

香港市场:严格锁定期和信息披露要求

业内人士介绍,我国香港市场主要是通过《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交所综合主板上市规则》和《香港联交所综合创业板上市规则》,对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及董事、高管减持股票的行为进行规范。规则的要求主要体现在锁定期和信息披露两个方面。

据介绍,香港市场减持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IPO项目必须有锁定期。按照要求,控股股东在公司上市后,会受到诸多出售股份的限制,包括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市之日起7至12个月内不得丧失控股地位;控股股东质押必须如实披露;在上述期间额外买卖证券的,需满足上市规则有关公众持股量的要求等。

此外,在香港的市场实践中,IPO前承诺购买一定数量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大型企业等投资者,也需要在IPO中遵守锁定期的限制,时间通常为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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