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穿透式监管“阳光化” 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
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一直是保险监管机构坚定不移的目标,而社会监督则是改善和加强保险监管的重要措施之一。昨日,保监会就《关于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传递出的正是“进一步实现社会公众对保险及保险监管的知情权”的重要信号。
监管公开质询制度的建立,源于这样一个大背景。万能险狂飙突进、保险资金举牌成潮、若干险企成实控人“融资平台”……近段时间以来发生的一些风险个案,使得保险行业一次次走进社会公众及媒体的视线,也引起了一些误解与非理性解读。
公开质询标志着保险监管信息开始全面步入“阳光化”时代。“以往,社会公众可能要等到监管函出来之后,才了解到这家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或是通过市场传闻来进行侧面了解,但难以保证真实性及准确度。一旦监管公开质询制度建立之后,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保监部门对保险公司的监督信息等情况将广为人知。”多位业内人士如是解读公开质询制度的意义。
哪些将被纳入质询范围?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是指社会及媒体关注,涉及公众利益或可能引发重大风险的事项。包括以下四类:公司治理类,保险公司股权、股东关联关系、入股资金、关联交易、治理运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等有关问题;业务经营类,保险产品设计、业务模式、销售理赔行为等有关问题;资金运用类,保险资金举牌、收购、境外投资,以及与关联方之间开展的保险资金运用等有关问题;监管机构关注的其他问题。
至于质询的对象,除保险公司之外,还穿透至“保险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投资人及其关联方和一致行动人”,“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
在质询形式上,相较于过去监管部门与机构“一对一”的质询,监管公开质询制度一旦建立之后,将实现双向“阳光化”。一方面,保监会先将质询函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并发至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保险公司的质询回复在报送至保监会的同时,还须在保险公司官方网站予以公示。
为确保质询的真实性及准确性,保监会将在一开始就明确质询要求与责任追究机制。包括要求被质询人应当真实、准确、清晰、完整地回答质询函涉及的有关问题,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质询人未按规定期限回复,或质询回复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信息等情况的,保监会将纳入诚信不良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经质询核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股东或相关当事人违反监管规定的,保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公开谴责、责令改正、限制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限制其在保险业的投资活动等措施;质询情况还将被纳入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体系。
对于这一监管新举措,保险业资深人士的评价是:立竿见影的效果是,通过实现知情权,帮助社会公众了解保险企业的经营状况、保险监管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措施有效性等情况。从更高层面来看,有利于社会公众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保险监管行为合法性等进行监督,更好地推动保险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效益。
值得注意的是,在酝酿建立监管公开质询制度的同时,保监会也在通过一系列的制度规范,来加码风险监管。其中,堪称各大保险公司“基本法”的《保险公司章程指引》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正在加紧修订,《关于加强保险机构与一致行动人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也在酝酿出台。
这一系列的文件都直指“对保险公司真实股权结构和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监管,旨在防范治理僵局、管控失效等重大公司治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