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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兴债违约事件持续发酵 民间借贷债市风险有多大?

招财宝上周爆出的数亿侨兴债违约事件持续发酵。中国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通过招财宝与违约“侨兴电信”、“侨兴电讯”债相关的投资人粗略估计有上万人。这些投资者中,明确知道自己购买的是企业私募债的有几千人,也只有这部分人购买的是“底层资产”,即企业私募债。

侨兴债违约事件发酵
侨兴债违约事件发酵

其他涉及的投资人都是在招财宝网站上通过“个人贷”购入的。法学专家认为,目前在招财宝平台上的这些类似“侨兴债”的产品不能认定为私募债券,最多算私募债权,而不是债券。

这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固然拓宽了投资领域,也缓解了部分小微企业的融资问题,但这些由互联网金融搭建的、通过民间借贷形成的“债市”风险有多大?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壮大的同时,加强监管,防止风险传导也是当务之急。

停不下来的“变现”

令人担忧的是,招财宝上逾期的侨兴电讯2014年私募债第一期至第七期,侨兴电信2014年私募债券第一期至第七期(简称侨兴债),将可能影响上万投资人、多家机构。

招财宝日前回复中国证券报记者称,本次涉及的产品,侨兴电信和侨兴电讯两家企业各发行债券5亿元(简称侨兴债),两家本息合计11.46亿元。目前,已经到期的债券共计3.12亿元。由于两家企业表示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还款,预计尚未到期的债券也存在违约风险。招财宝平台上的其他产品不会受到影响。但招财宝并未回复侨兴债涉及多少投资人。

浙江的一位投资者小东(化名)介绍,因为有“变现”功能,招财宝上理财产品的交易非常火爆。几亿的债券发出来,几分钟就被抢没了。抢了以后,大家就都“变现”。有些投资人买进侨兴债后变现,变现后再买入。“这相当于加杠杆吧。原来买进80万的,通过几次变现,最后交易金额能达到272万。”该人士透露。从变现者手中买入侨兴债的,还可以再卖给下家,二次变现,三次变现……直到没有利差可赚。

“我估计像我这样知道买的是侨兴债,而且买的底层资产‘一手贷’的至少有几千人,每个人再‘变现’出来,下一批投资人通过‘个人贷’买进,投资者应该有好几万人。通过‘个人贷’买进的,基本上不会知道自己买的是什么。”他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

据小东介绍,因为有“变现”功能,与“侨兴债”相关的人很多,以至于招财宝不得不限制一个支付宝账户最多买5万元。按一个人买10万元计算,10亿元规模就应该对应1万名投资者;按每人只变现一次计算,应该对应2万投资人。

即使在这次让人担忧的“侨兴债”事件中,小东到目前还是“赢家”:不仅变现了所有未到期的侨兴债,还赚了钱。“不过,我还是很担心,因为‘变现’说的是用手里的债券作抵押,向下家借钱,现在虽然钱在我手里,但侨兴债应该也还算是我有。”他说。

华东政法大学金融法教授陈岱松认为,如果按照招财宝制定的规则,其平台上私募债权拆分“变现”只是原始债权人拿自己持有的私募债权做抵押,向下家融资,而不是债权转让。首先,以侨兴债为例,如果是债权转让,购买侨兴债“底层资产”的投资者在“变现”的时候应当通知发债人,债权关系的变动。

这点显然是无法做到的。其次,如果底层资产持有人拿了10万的债权做抵押融资,但是平台将这10万债权又拆分成几千、几百元不等的债权转让给下家,那么怎样完成这些债权抵押的变更?“也就是下家没法确认自己真实拿到了抵押品,权益是不被保障的。”陈岱松说。

风险到底有多高

根据招财宝的公告,侨兴债由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粤股交)备案,并由其将产品信息发布到招财宝平台。即使与被称为垃圾债的私募债相比,由侨兴集团有限公司旗下公司发行的“侨兴债”也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华东政法大学金融法教授陈岱松说:“我不觉得在招财宝平台上的这些类似‘侨兴债’的产品是私募债券,最多算私募债权,而不是债券。”

2012年5月,深交所发布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将“私募债券”定义为:中小微企业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规定私募债券应由证券公司承销。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指出:参与私募券认购和转让的合格投资者,应符合下列条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业法人;(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合伙企业;(五)经本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与此相比,“侨兴债”有很大的不同。粤交所这样的地方股权交易中心对发债企业的净资产和盈利能力没有要求,只需由“推荐商”(一般是各种投资公司)向交易所备案即可。交易所对报送材料只进行完备性审核,不对材料具体内容做实质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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