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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8宗处罚案件 其将持续严惩违规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4日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证监会对8宗案件的行政处罚结果。这8宗案件分别为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3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2宗内幕交易案和1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

证监会通报8宗处罚案件
证监会通报8宗处罚案件

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一是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得利斯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14年1月,得利斯股份向关联方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预付5000万元购买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股权,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得利斯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得利斯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得利斯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和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松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二是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简称广东顾地)在2015年3月13日同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邢某亚等三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但广东顾地在2015年3月17日披露的简式权益报告书中未将《补充协议》列入备查文件,也未就是否存在补充协议进行说明。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顾地科技)在其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中也未披露上述《补充协议》。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25日,广东顾地将其持有的顾地科技股票进行质押,质押股份占顾地科技总股本的5%以上,广东顾地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致使顾地科技未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张晓军指出,广东顾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顾地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3款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广东顾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顾地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对时任广东顾地董事长、顾地科技董事邱丽娟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时任广东顾地董事、顾地科技董事长林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广东顾地董事、顾地科技董事兼副总经理林昌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广东顾地董事林昌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广东顾地副董事长麦浩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3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中,一是微信公众号“弥达斯”内容中心总编辑李某在2016年2月24日撰写了《国家队:招商银行副行长喊你还钱了》一文,当晚“弥达斯”正式发布该文,并被广泛传播。该文采用不符合实际的标题吸引读者眼球,内容上也存在断章取义、主观臆测、曲解发言人真实意思等情形。“弥达斯”由中融汇智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中融汇智)实际运营。

二是每日经济新闻于2016年2月25日00:02在每经网发布名为《注册制改革授权下周实施A股市场步入敏感期》的报道,该报道撰写人为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李智。该报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引用了“知情人士透露,自3月1日起创业板将全面停止审核,后续按注册制实施;主板和中小板暂时未定,择期再做安排”的虚假消息,报道发布后被多个主流财经网站转载,造成了虚假信息的广泛传播,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

三是时任五矿证券首席分析师王先春,在微信群中看到一条信息:“知情人士透露,自3月1日起创业板将全面停止审核,后续按注册制实施;主板和中小板暂时未定,择期再做安排”,随后未经核实,通过其助理将该信息在微博转发,致使虚假信息进一步传播。

张晓军指出,上述3宗案件中,李某、李智、王先春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中融汇智、每日经济新闻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6条规定,证监会分别作出以下处罚决定:责令中融汇智、李某改正,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每日经济新闻、李智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王先春处以15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纸业)董事长徐某是恒丰纸业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拟进行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张永保与徐某因工作关系认识多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存在联络,张永保使用其本人账户买入“恒丰纸业”共211800股,获利6183.71元。

张永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没收张永保违法所得6183.71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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