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 要闻 正文

延迟退休引热议 工会界称延退每年或减700万岗位(2)

3、民企职工也应享受提前退休

虽然人社部部长近日已经表示,我国延迟退休方案已形成,今年将向社会征求意见,不过这次工会界别也将在全国两会上提出,在保持原有提前退休规定的前提下,还应该进一步修改办法,统一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提前退休标准。

这次工会界别在相关提案中介绍,1978年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暂行办法》将从事特殊工种享有提前退休权利的职工圈定为“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导致目前在民营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广大职工被排除在外。

改革开放至今,特殊工种不仅在国有企业有,在民营企业也大量存在。以钢铁行业为例,2015年钢铁行业出现全行业亏损的局面,企业纷纷选择精简人员。在被精简人员安置时,有较多的民营钢铁企业反映,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龄偏大的职工想要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却被告知他们所在的企业由于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不能享受提前退休待遇。

这对于劳动者和企业来讲有失公平。这部分职工由于年龄偏大,体能和反应都不符合继续从事特殊工作的标准,大大影响劳动效率和生产安全。在行业形势和企业发展状况较好时,企业还可以通过调整岗位、内退等方式,解决他们的出路问题,但在钢铁行业整体面临结构调整、人员分流、减产限产的大背景下,企业已自顾不暇,这部分职工不仅存在岗位人身安全问题,还有可能面临直接被推向社会的风险。

对此工会界别在相关提案中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应尽快启动对《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修改,实现用工同等对待,公平公正,统一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提前退休标准,让在不同所有制里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退休的年龄、工龄标准一致,以彰显社会公平。

专家观点:养老保险费率应相应降低

昨天,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秘书长房连泉就延迟退休相关问题接受了京华时报记者采访。他表示,延迟退休政策的启动应配合养老保险费率的降低,同时男性女性应同步开始延退,但女性延退脚步应更快一些。

上一页123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