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基集团继续增持 康达尔立陈两项信披瑕疵
万科的股权之争随着公司停牌而暂时平息,相比之下,康达尔的股权战打得正酣。
康达尔今日公告,“野蛮人”林志、京基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京基集团”)和王东河方面的持股比例进一步提高。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期间,京基集团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买入康达尔股份1953.84万股,占康达尔总股本的5.00%,本次增持的价格区间为30.85元/股至43.008元/股。目前,京基集团已持有康达尔3844.64万股,占总股本的9.84%。至此,林志、京基集团和王东河合计持股比例由最近一次披露的29.68%增至29.74%,微增0.06%。
虽然京基集团方面持股比例依然低于公司现实际控制人华超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31.66%,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但是双方的股权差距确在进一步缩小。对此,公司在披露上述权益变动书的同时强调:“公司公告京基集团方面送达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系基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不代表公司对该公告所述事项的认可或确认。”
康达尔当即指出京基集团方面存在的两项信披瑕疵:一是京基集团没有具体披露增持达到5%是在1月的哪一天;二是京基集团未充分披露向其转让股份的12名自然人的信息。公告称,京基集团未披露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和数额,无法判断其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根据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称、种类、数量、比例。京基集团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增持康达尔股份超过康达尔总股本的5%,但其披露的信息中未包括其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及当日持股的具体数量,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根据权益变动报告无法确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条瑕疵需要先回顾一下京基集团方面在2015年底一次“左手倒右手”的股权转让。据披露,2015年12月29日,林志、陈浩南、凌建兴、刘彬彬、谭帝土、邱洞明、赵标就、温敏、杨开金、陈木兰等十人与京基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其股票账户名下的共计6358.24万股康达尔股份(占总股本的16.27%)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京基集团。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33元/股,转让价款总额为20.98亿元。在上述十人中,陈浩南等9人的账户实际上均由林志所控,林志总共控制的他人账户有12个,其中3个账户未参与本次股权转让。
尽管本次“倒仓”性质的股权转让交易即便完成,也不会影响京基集团方面的持股总额,但还是引来了康达尔方面关于信披不全的质疑。康达尔今日公告指出,陈木兰、林举周、郑裕朋、陈浩南、陈立松、谭帝土、赵标就、温敏、邱洞明、杨开金、凌建兴、刘彬彬等12名自然人股东,是林志的一致行动人,但该12名自然人未按要求在权益变动报告中以和林志所披露信息同等的范围和标准披露有关信息。公司曾于2015年12月21日向京基集团、林志以及12名自然人股东发出《问询函》,要求上述股东对媒体报道的“12名自然人股东为京基旗下企业员工”的传闻予以澄清,但是截至2016年1月15日,京基集团、林志以及12名自然人股东仍未对上述问询予以回应。京基集团、林志在2016年1月5日披露的公告中,针对媒体报道的“除林志以外,其余12人均为京基集团旗下中低层员工”的信息,只是回复“其中2人是京基集团员工”。
对此,康达尔认为,上述回复并未详细披露作为京基员工的2名自然人股东的姓名、具体任职情况,也未就其余10名自然人股东在买卖公司股票时(特别是在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是否为京基集团及其旗下企业员工作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