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 消费 正文

借记卡3天被盗刷18次损失22万余元 判令银行赔偿

借记卡被盗刷22万余元后,肖先生将某银行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被盗刷的款项及活期存款利息。近日,市二中院终审驳回银行上诉,判令银行赔偿肖先生22万余元及利息损失。

借记卡3天盗刷18次
借记卡3天盗刷18次

2010年12月18日,肖先生在被告银行申领了一张借记卡。2015年5月2日14时52分44秒,该借记卡账下发生一笔金额为9.9万余元的消费业务,当日15时47分26秒,又发生一笔金额为8.6万余元的消费业务,两笔消费业务受理机构均为陕西西安一银行,商户均为个体工商户张某。3日23时15分37秒至5月4日0时11分25秒,该借记卡共发生16笔单笔金额为2500元的ATM取款业务,受理机构为山西运城一银行。

2015年5月14日,肖先生发现借记卡账户下余额异常,将账户内的2400元通过网上银行转出后报案,案件现仍处于侦查阶段。

后肖先生诉称,借记卡是单位的工资卡,没有短信提醒,直到5月14日才知道卡里的钱没有了。自己并未去过消费、提现的地方。涉案银行卡也一直放在家里,没有丢失过。

被告银行辩称,原告证明4月30日到5月3日之间在浙江省的证据不能证明人卡在一起。涉案银行卡被盗刷的地址5月2日在陕西西安,5月3日和4日在山西运城,从距离和时间来看是合理的,原告无证据证明银行卡系被盗刷。

一审败诉后,银行提出上诉。市二中院认为,原告主张涉诉交易不是本人操作,属于伪卡交易并提交了相关证据。银行不予认可应提供证据证明。现银行以不是涉诉交易的受理机构,刷卡的相关设备不属于其管理为由拒绝调取,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得密码,原告不应承担责任。相关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并不影响法院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据此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