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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首都机场不当得利 要求还50元民航发展基金

买机票被收50元民航发展基金,北京律师林峰认为此费用没有收取的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他起诉要求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都机场)返还。昨天,顺义法院天竺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律师状告首都机场
律师状告首都机场

林峰诉称,今年7月17日,他在首都机场购买一张从北京去山西运城的机票,机票票款全价为900元,其中包含50元民航发展基金。他向机票代售点的工作人员询问民航发展基金的性质,对方称就是以前的机场建设费,现在改了名字。工作人员还说,他们只是替首都机场代收这50元费用,代收后要全额交给首都机场。

林峰称,他随后查询相关规定发现,首都机场收取民航发展基金,是依据2012年财政部印发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将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为“民航发展基金”。但他认为,该暂行办法在制定时,未按照规定履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程序,没有法律效力。首都机场收取民航发展基金没有法律依据。

林峰还认为,首都机场作为经营者,有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交易的义务。首都机场提供的格式合同收取民航发展基金,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收费行为构成了不当得利。他起诉要求首都机场将50元民航发展基金返还。

法庭上,首都机场委托律师答辩称,根据2012年财政部印发的《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林峰交纳的50元民航发展基金,是负责售票的代理公司替财政部代收的,从收取到上缴财政,都与首都机场无关,首都机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林峰则当庭指出,他在查阅首都机场的财务报表时发现,首都机场收到了返还的民航发展基金,且金额巨大。但确切的返还主体在报表中没有体现。

对此,首都机场的代理人认为,财务报表中体现的是财政补贴,由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划拨。“民航发展基金需上缴国库,国库如何分配这笔钱是另外一个问题。”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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