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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状告首都机场不当得利 要求还50元民航发展基金(2)

名词解释

民航发展基金

我国从1992年起开征机场建设费。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航总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民航机场代收各种建设基金的意见》中提到,机场管理建设费的收取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中外旅客每人50元人民币;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中外旅客每人90元人民币(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2012年4月,我国废止机场建设费规定,决定改征民航发展基金。财政部于2012年4月公布了《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称民航发展基金由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原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合并而成。民航发展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上缴中央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专款专用。原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乘坐国内、国际和地区(香港、澳门和台湾)航班的旅客,以及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并使用中国航线资源从事客货运输业务的航空运输企业和从事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民航发展基金。航空旅客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标准为: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国际和地区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含旅游发展基金20元)。

民航发展基金由航空公司或者销售代理机构在旅客购买机票时一并代征。财政部、民航局对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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