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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盗刷122次反被判5年的真相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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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日,李某称支付宝账户被盗刷,向支付宝提出索赔,并根据该公司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显示,李某于2017年3月4日、3月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支付宝被盗刷17万余元,后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6日立案侦查。

李某自己并没有购买账户资金损失保险,由于国泰财险承保了支付宝的个人支付宝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涉案的195171元由该公司向被保险人李开红进行了赔付。

庭审材料显示,蚂蚁金融服务集团的两名员工在事后审查中发现可疑并报警,李开红谎称的另外51笔涉及67708元未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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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答案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文件,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3月3日,李某虚构支付宝账户被盗刷的事实,向支付宝提出索赔,并根据该公司的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李某骗得国泰财险根据支付宝签订的保险协议而赔付的人民币195171元。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经讯问上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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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支付宝被盗刷122次向支付宝索赔,并骗得保险金约19.5万元。34岁的李某最终因诈骗罪获刑5年,处罚金5万元,同时被责令向被害单位退赔损失。

这起自导自演的盗刷诈骗案在6月27日进行终审判决。19日,相关裁定情况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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