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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市多家公司加入回购大军 各路资金驰援A股

在各路资金驰援A股、上市公司积极开展尽责自救的当下,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有关公司股份回购的规定得到专项修改,被市场各方称赞“及时”、“实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补充了允许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情形、适当简化了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同时进一步规范了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要求,受到上市公司的热烈欢迎。深市上市公司纷纷表示,相关条款的修改一方面适应企业经营发展需求,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积极性,另一方面也让上市公司的回购行为更加规范。

上市公司回购获“正名”

本次《修改决定》将原先的股份回购情形由上述四条扩增至六条,新增了“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情况。与此同时,修改决定将原法规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公司回购股份新规
公司回购股份新规

分析人士认为,虽然此前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已经得到相关监管政策允许,但是此次修改意味着上市公司维护公司市值稳定及股东利益的“护盘式”回购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及时维护股价。

运达科技董秘王海峰认为,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情形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非常实用。一方面可帮助上市公司实现现金回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构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利益共同体,提高企业管理效率。

和晶科技董秘陈瑶则点赞了“允许回购股份用于转换可换股债券”这一新增情形,她表示,某种程度上,回购股份会影响现金流,可换股债券通常会稀释股东权益,但是如果回购股份能和可转债结合起来,就不用太担心公司现金流会受到损益,也不用担心可换股债券转换时新增股份会稀释股东权益。此修改让公司回购股份的用途增加、灵活性增强。

“库存期”延长有助企业长远发展

此次修改的另一个亮点是将特定情形下回购后的股份“库存”时间由原先的一年延长至三年。《修改决定》提到,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避免上市公司遭受重大损害这三种情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百分之十,并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陈瑶表示,《修改决定》中的“特定情形下三年库存股制度”有利于公司将员工股权激励周期拉长,增加员工稳定性,有益企业长远发展,对公司激励员工、提升回购积极性以及回购额度都会有比较大的推动作用。

此外,上市公司因上述三种情形进行股份回购,可以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通过便可实施回购,不需要再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王海峰认为,这有利于公司及时把握市场机会,适时制定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巧合的是,在26日公司法修改获审议通过的当天,和晶科技及运达科技董事会均通过了股份回购的预案。陈瑶表示,在当前市场情绪较为低落、公司价值未能真正体现,通过回购既能增强市场信心,又能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用途,让员工与股东一起分享公司发展的收益。对此,公司是十分乐意的。

王海峰表示,虽然公司法有关修改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公司此前没有取得股东大会关于股权回购的授权,所以不能于29日就实施回购。回购新规下,未来A股也可以像海外市场一样,在年初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上取得回购一定比例股份的授权,之后回购仅需董事会决议,不必再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多家公司加入回购大军

在《修改决定》公布前,伴随市场的持续调整,A股已经开启了一轮回购潮,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加入回购队伍。截至10月25日,沪深两市已有263家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总数达到31亿股,回购总金额为207.3亿元。另据上证报资讯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两市已有431家公司推出回购预案,回购上限金额达到1115亿元,回购下限达到335亿元。

本次《修改决定》发布实施后,继续有上市公司积极响应发布回购预案,不少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陆续向上市公司提出回购股份的建议。28日晚,双一科技计划以不低于2786万元,不超过5572万元资金回购;拓维信息将出资5000万元至1亿元回购;辉隆股份将拿出不低于1亿元不超过2亿元资金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