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农科技今日公告 公司及高管信披违规遭行政处罚
历时逾一年之久,国农科技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终于有了结果。国农科技今日公告,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公司及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均被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合计58万元。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经查明,自然人胡某泉拥有注射用三磷酸腺苷二钠氯化镁冻干粉针剂及其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简称ATP专利),2013年11月18日,国农科技控股子公司山东北大高科华泰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华泰”)与其签订《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并进行了公证。
根据该协议,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专利有效期止,胡某泉将其拥有的ATP专利授权给山东华泰有偿使用,山东华泰无论是否生产该专利产品,均须支付授权使用费每年人民币1400万元,合计需支付人民币1.54亿元,协议金额占国农科技2012年经审计总资产的79.83%,净资产的198.83%;占2013年经审计总资产的63.64%,净资产的202.63%。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认为,上述《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签署事项属于相关规定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国农科技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17年4月11日才予以补充披露。国农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承担主要责任,国农科技时任董事长江玉明、总经理李林琳、董事会秘书杨斌通过主持或参加董事会、听取汇报、接收邮件等方式知悉《ATP专利授权使用协议》签署事项,但未按照相关规定敦促、组织公司临时公告的信息披露工作,系对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中,国农科技、李林琳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根据规定应予从重处罚;杨斌配合调查,可酌情从轻处罚。
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拟决定对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李林琳、江玉明及杨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5万元及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