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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 精准打击异常交易

日前,沪深交易所向会员(券商)发布了《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今后,两所将定期向全体会员发送被采取“列为重点监控账户”监管措施的账户名单,主要涉及频繁异常交易、严重异常交易,以及明显涉嫌操纵等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违法违规账户,并督促会员有针对性地加强名单所列账户的交易合规管理。

进一步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制度,一直是沪深交易所在市场异常交易一线监管方面的重要抓手。近年来,两家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实时监控与自律监管力度持续加大。以上交所为例,2017年至今,上交所共对相关账户实施书面警示、暂停账户交易等监管措施5300余次,并对18名投资者采取了限制交易1至3个月的纪律处分。

加强监控账户管理监管
加强监控账户管理监管

两所一线监管不断增强,异常交易违法违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不过,也有部分账户“屡教不改”,频繁从事异常交易行为。据上交所相关负责人介绍,在2017年被采取监管措施的账户中,有25%属于1年内因异常交易行为而被多次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累犯”账户。此外,还有少数主体滥用其资金、持股等优势地位,通过诱导中小投资者盲目跟风的异常交易模式不当获利,违规情节恶劣,甚至明显涉嫌市场操纵,对市场正常交易秩序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现有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制度在精准打击异常交易、抑制投机炒作、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作用,但依然存在重点监控账户透明度不高、账户持有人可能监管套利、会员管理依据不充分、部分规定操作性不足等问题,相关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此背景下,完善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制度尤为必要。

敦促会员切实履行管理职责

据交易所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发布的《通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了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制度。

一是明确了重点监控账户的认定情形,具体包括:被采取暂停账户交易监管措施;被实施限制账户交易纪律处分;滥用资金、持股、信息、技术等优势,实施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明显涉嫌市场操纵等情形。值得注意的是,被交易所采取书面警示监管措施,也被列入认定情形。其中,上交所对该类情形进一步明确为“3个月内被采取2次书面警示监管措施”。

两所在相关制度方面的最大不同点体现在重点监控期上。其中,深交所对重点监控账户的重点监控期原则上为12个月。上交所则为6个月,在重点监控期内再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重点监控期间顺延6个月。

二是重点监控账户向全体会员发布。两所每月将定期向会员发送当月重点监控账户名单,覆盖相关账户持有人名下所有证券账户,强化会员对重点监控账户的信息共享,进而消除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的监管套利空间。

三是细化会员对重点监控账户的管理要求。例如,《通知》要求会员应及时告知客户其已被交易所采取列为重点监控账户措施,并按要求开展合规交易培训;与客户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发现客户继续从事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会员可以拒绝接收其委托或终止与其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又如,在公司实时监控系统中设置针对性的监控指标和预警参数,及时采取警示、拒绝接受委托、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等客户管理措施。《通知》还要求会员通过专项报告、季度报告、月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等形式,向交易所反馈重点监控账户的交易情况、核查情况以及管理效果评估情况,形成监管协同与良性互动。

此外,《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对会员管理异常交易客户失职等不当行为的自律惩戒手段。《通知》规定,对于未按要求履行管理职责的,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四是对会员接受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新开账户提出了更严格的管理要求。比如,会员对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的新开账户申请须开展审慎评估,开立账户须经合规负责人签字确认,开户后须在连续期限内提交月度报告。新开账户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交易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交易所将对接受其新开账户的会员合规风控、经纪业务负责人进行现场谈话提醒,并视情况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参加交易所的合规交易培训。

谈话提醒后“屡犯”的,交易所将对相关会员及责任人员采取或酌情加重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并视情况对相关会员开展现场检查。

沪深交易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两所将以《通知》发布为契机,组织落实各项监管要求,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增强一线监管威慑力,将会员落实《通知》要求的情况全面纳入会员现场检查范畴,敦促会员切实履行交易管理职责,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