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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股权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 券商股东行为将更趋规范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要求进一步明确,券商股东行为也将更趋规范。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昨日在例行发布会上介绍,证监会日前起草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自30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他表示,《规定》全面、系统地整合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监管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明确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一系列基本制度安排。

明确券商股东分类管理
明确券商股东分类管理

具体而言,首先,明确对券商股东进一步分类管理,引导引进优质股东。根据股东对证券公司影响力的差异,《规定》将证券公司股东分为四类,即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主要股东、控股股东。

《规定》从净资产、持续盈利能力、营业收入等方面,明确了不同类型股东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以确保股东资质优良。尤其要求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应当为行业龙头。鉴于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地位重要,《规定》还强化了主要股东、控股股东专业性及对证券公司持续支持能力的要求。针对近年来监管实践中遇到的特殊主体入股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规定》同时强化了特殊类型主体入股证券公司的准入要求。

其次,《规定》强化了穿透核查,以厘清券商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券商拟入股股东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不得存在通过隐瞒等方式规避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批或监管的情况,禁止违规入股。

为防止股东通过分散持股的方式规避股东资格审批和监管,《规定》明确了关联方持股比例合并计算、实质重于形式等判断标准。同时要求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为防止“空手套白狼”,《规定》要求证券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相关股权;要求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证券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

再者,《规定》作出了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相结合,事前把关和事后追责相结合的制度安排,对证券公司股权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管。一方面,《规定》明确证券公司、拟入股股东、股权处置方在股权管理中的责任,强化了证券公司及股东内部管理要求。另一方面,从内部责任追究、外部责任追究两个维度,明确了相关措施和罚则,严厉打击擅自变更股权、违规控制股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假申报、违规融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常德鹏介绍,《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4月29日,之后证监会将根据反馈情况,对《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并在依法履行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