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资分析正文

促进交易所债券回购 上交所规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上交所、中国结算近日联合发布了《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拟在交易所市场引入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下称“三方回购”)模式,明确三方回购业务的总体框架、投资者适当性、交易结算方式、违约处置途径以及自律管理要求。

促进交易所债券回购
债券市场风险控制

在业内人士看来,《暂行办法》的重要作用在于,对正回购方设定了更严格的准入门槛,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并对相关参与主体进行自律管理和质押券篮子管理,从而有效降低正回购方的到期购回风险,保障市场的规范运作。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回购体系,分散债券质押式回购中央对手方风险,促进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的流动性。

根据《暂行办法》,三方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即“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即“逆回购方”)以融入资金,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并由上交所、中国结算提供相关的担保品管理服务的交易。

“回购在出台之初,盘活了大量私募债,是一种很好的创新模式。但在目前情况下,私募债一旦违约后产生连环效应,容易导致风险爆发。”一位货币基金经理告诉记者,实行三方回购办法以后,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能起到一定监督管理作用。如果债券出现违约,交易所可以冻结债券,加强了对逆回购方的保障。

根据《暂行办法》要求,正回购方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具有较强风险管理及承担能力的金融机构或其理财产品;近两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回购违约;已建立完善健全的内部业务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具备支持三方回购业务开展的相关技术系统等;并提前向交易所进行投资者适当性备案。

交易所方面表示,在三方回购业务风险控制方面,拟实行存续期内逐日盯市,中国结算每日闭市后核算担保品价值,在质押券担保价值与回购金额相比出现不足且达到一定比例时,由交易系统对回购双方进行补券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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