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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核安全法诞生 建立符合国情涉核法规体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9月1日表决通过了核安全法,为我国核事业步入快速发展轨道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8月28日至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北京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草案)》进行三审,并在9月1日以145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至此,我国已建立了一套既接轨国际,又符合自身国情的涉核法规标准体系。

全国首部核安全法诞生
全国首部核安全法诞生

“核安全法的立法,对我国核能事业的发展、保障核安全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环保部核安全监管司司长、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郭承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的发布会上说。

据悉,核安全法规定:建立核安全许可制度,核设施“上岗”、“退役”均需报批。同时,核安全法设立专门章节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和对信息公开的诉求。此外,还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通过投保责任保险(一种强制性保险)、参加互助机制等方式,作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确保能及时、有效履行核损害赔偿责任。

“快速发展我国核电事业的坚实根基必然是对安全的保障。核安全法是让从主管单位、监管单位到业主等各个层面,对核安全做到系统、全面的保障。”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每个核设施都是百年工程,对安全性的要求极高,从计划到最后的运行,往往经过十几年,每个环节都要确保质量和安全。

因此,概括这部核安全法的亮点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称,可以用四个“严”,即:严格的标准、严密的制度、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张廷克表示,对照世界核电运营者协会(WANO)规定的性能指标,在全球400余台运行机组中,我国在运核电机组总体处于中等偏上水平,部分机组达世界先进水平。

以我国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三代核电——“华龙一号”为例,其具有全球独创性的安全理念,最核心的核岛厂房可在紧急情况下,维持72小时无人工干预不出现失控。同时,还可抵御外来的突发极端性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