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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立法获得实质性进展 条例征求意见稿出炉

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公开了由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起草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备受业界关注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立法获得实质性进展。

PPP立法获得实质性进展
PPP立法获得实质性进展

据悉,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合作项目的发起、合作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争议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50条。

其中,为了加强规范引导,避免PPP模式泛化,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可以采用PPP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条件,包括政府负有提供责任、需求长期稳定、适宜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等,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可以采用PPP模式的项目指导目录,并适时调整。

关于项目的实施,征求意见稿中就规范社会资本方的选择,规范项目合作协议,规范项目公司活动、股权转让及项目资产的用途,规范合作项目协议的变更和提前终止,规范项目资产的移交等均做出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称,近年来,我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PPP模式快速推进,成效明显。与此同时,实践中推进PPP模式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合作项目范围有泛化倾向,合作项目决策不够严谨、实施不够规范;社会资本方顾虑较多,特别是民营资本总体参与度不高;相关管理制度措施存在“政出多门”等。针对上述问题,为规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资本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有必要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

大岳咨询总经理金永祥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对于PPP的适用范围,立法规定主管部门制定目录,这意味着PPP范围将采取正面清单制,增加了行业主管部门的发言权。这种规定有利于PPP与行业现行管理体制的对接,特别是不同基础设施管理部门的管理差异,是本次立法的一大亮点。

金永祥指出,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有关内容:一是项目公司不能从事项目以外的业务,以前有项目公司也对外投资其他项目,以后就不可以了;二是争议可以提请仲裁,这意味着关于项目协议是行政合同还是民事合同的争论有了答案,即民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