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通知发布 健全促进节水体制机制
在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放任大水漫灌,无论用水多少、灌溉效率如何,统统与己无关;打井浇地,只要抽出了水就随便使用,还管它什么资源税费……凡此种种弊端,在农业水价改革新规出台之后,有望得到革除。
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共同发布《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要在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前提下,建立健全促进农业节水的体制机制。
《通知》提出,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改革地区要同步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对定额内用水的提价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节约部分适当奖励;超定额用水不再予以补贴,并逐步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祥向记者表示:“去年以来各地农业水价改革有一定进展,但也遇到水权不清晰导致收费难、付费意识不足、成本核算难的问题。”
提高农业水价到成本水平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李国祥表示:“目前我国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为0.532,与发达国家已达0.7以上的有效利用水平有一定差距。”李国祥认为,大水漫灌、水资源利用效率不高背后,一方面与我国相对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有关,另一方面也与当前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不完善、不健全分不开。
新华社曾报道,由于目前全国农业水费平均每亩地不到0.1元,只相当于成本的1/3,而且实收率往往还不到一半,偏低的水价造成很多地方农户在农业生产中“大水漫灌不心疼”的心理。
李国祥还向记者介绍说,部分地区农业灌溉是依靠农民自己抽取地下水,水权不明晰,农民除了负担抽水费用外,并不需要支付水资源费用,也存在节水意识不足的问题。
2016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提出用10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于节水和农田水利体制机制创新、与投融资体制相适应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
此次《通知》提出,各省要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制定农业水价改革方案,把握好水价调整幅度和节奏,将农业水价一步或分步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地区提高到完全成本水平。
先期试点的部分地区提出了“收取水费+政府补贴”的模式。例如,重庆荣昌区制定了政府指导价的方式,在水利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的基础上,按照种植农作物分类,实行粮油作物每立方米0.25元、经济作物0.35元、养殖业0.4元的差异化标准,确定农业水价,并由农民用水户组织负责收取,作为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对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基本运行经费不足的部分,由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农田水利设施维护费来弥补。
记者了解到,在部分试点地区,虽然农业用水成本有所增加,但是农民享受到了更便捷的灌溉方式,也减少水资源浪费。
节约用水可借水权交易获益
去年以来,湖北、江苏、山东、河北、黑龙江等省份陆续公布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意见。但发改委等部委此次下发的《通知》指出,一些地区仍然存在对改革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够、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薄弱、水管单位管理体制改革不到位、资金筹集整合面临困难等问题。
在李国祥看来,我国不同区域农业水利基础设施差距比较大,部分地区修建基础设施的成本可能会较高,因此农业水价也相应更高,但农业用水不可能走高价格路线,即使价格提高至成本价水平,农业水价改革不是简单提价的问题,还需要更精细化的配套措施。
建立农业水权制度是农业用水综合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此次《通知》提到,将农业水权明晰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户等用水主体。去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意见提到,明确水权,实行总量控制。鼓励用户转让节水量,政府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可予以回购。
李国祥对记者表示:“如果水权不明确,收费就没有合理依据,农民节约出来的水也不能给农民带来好处。”
在划定水权方面,地方已有实践。例如,山东省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中细化了水权制度,提出“初始水权制度”和“水权交易制度”。山东提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单位灌溉用水量,分配给工程单位或终端用水主体,明确其获得的农业初始水权,并且允许农业水权流转,建立水权交易市场,节余水量可以转让交易。
本次农业用水综合改革,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是主要原则之一。
“既要提价又不让农民负担增加,关键就是明确水权。水权明确后,农民用水额度、节余水量才有依据。农民因节约用水不但能够获得节水奖励,还能通过水权交易来获益。”李国祥对记者说。
另外,发改委此次《通知》也要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经济较为发达、工程基础较好、群众水商品意识较强的省份,要进一步加大改革资金投入力度,在全省(市)范围率先全面推进改革,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改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