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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确保金融体系稳定

3月31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正式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做好流动性风险管控是我国公募基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确保资本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稳定的基本要求。

加强公募基金风险管理
加强公募基金风险管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管理规定》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全面“查缺补漏”,围绕基金投资运作与申赎管理,进一步完善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控指标体系,同时兼顾偏股类和固定收益类基金的潜在风险,且要求基金管理人针对性建立完善流动性风险管控机制。

为促进法规稳步实施,《管理规定》统筹安排相关衔接过渡措施,对涉及管理人需进行投资调整的事项均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

加强流动性管控较为紧迫

邓舸指出,公募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应对投资者赎回申请的风险,本质上是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问题。其中,开放式基金由于需要每日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流动性风险是其固有风险之一。

历经近20年的探索,借鉴成熟市场经验,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已经初步建成以法规底线约束为主、以货币市场基金为防控重点的流动性风险管控机制,基本满足了行业初期风险控制的要求。

但《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中也指出,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是现阶段我国公募基金行业稳健发展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具有现实紧迫性。自2015年以来行业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流动性风险管控压力日益加大,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受基础市场流动性缺失、投资者集中赎回等因素影响,我国公募基金行业遭受严峻考验,尤以偏股型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表现最为突出,市场大幅调整期间,个别基金公司因集中持有中小市值股票而面临较大流动性管理压力。

二是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我国债券市场信用风险逐步暴露,债券违约事件时有发生,涉及违约债务主体范围逐渐扩大,打破“刚性兑付”成为共识。公募基金持仓债券发生违约将对基金份额净值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容易引发持有人集中赎回,发行人信用风险引致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加大。

三是2016年以来,大量机构委外资金涌入公募基金,引起市场较大关注。由于持有人结构高度集中,机构同质化,资金呈现“大进大出”特点,市场突变情况下赎回行为高度一致,给基金投资运作带来较大压力。

四是2016年底债券市场大幅调整,货币市场利率快速上行,机构投资者短期集中大额赎回,个别货币市场基金面临投资者赎回与市场流动性缺失的双重挤压。

主动持有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不得超15%

《管理规定》共分为十章三十八条,涉及管理人内控,以及产品设立、投资运作、申购赎回、估值与披露等具体业务环节的规范。

归纳总结可以发现,《管理规定》重点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方面,结合最新市场情况与行业现状,对现有监管规则进行全面“查缺补漏”,围绕基金投资限制与申赎管理,完善流动性风险管控指标体系,兼顾偏股类和固收类基金潜在风险;另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针对性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控机制,建立以压力测试为核心的流动性风险监测、预警及处置机制。

具体来看,《管理规定》坚持组合投资原则,完善公募基金持股集中度比例限制。在原有基金“双十比例”投资限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持有单一上市公司流通股的比例作出15%的上限要求,对同一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含公募基金和专户等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做出30%的上限规定。

《管理规定》同时提升了组合流动性,明确开放式基金持有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上限。

证监会相关人士介绍,由于传统的开放式基金主要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流动性较好的资产,法规未对开放式基金持有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做出比例限定。随着市场发展,公募基金投资范围略有拓展,部分流动性受限资产纳入投资范围。2015年股市异动期间,部分开放式基金由于一定比例参与投资上市公司定增等流通受限股票,导致流动性压力较大。

对此,借鉴境外监管规则,《管理规定》拟对开放式基金主动投资持有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作出15%的比例限制。另外,对于目前法规要求的开放式基金至少持有5%现金类资产比例的计算指标,进一步严格框定计算标准。

值得指出的是,若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被动”因素致使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并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转让或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控制货币市场基金规模无序增长

2016年以来,市场出现一个现象,即机构资金加大对货币市场基金的配置,此类资金对市场利率变动敏感,投资行为具有较强同质性,提高了货币市场基金的流动性管理压力。另外,行业部分基金管理人风险意识薄弱,对市场风险研判不足,盲目扩张规模,通过拉长久期等激进方式追求高收益,风险应对能力和经验不足,市场逆转时风险加速暴露。

对此,《管理规定》拟从三个维度完善规则,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管控。

一是控制规模无序增长。将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与其风险准备金挂钩,确保管理规模与风险管理能力及风险覆盖水平相匹配,控制个体风险传染。

二是实施产品分类监管。区分机构类和零售类货币市场基金,对新设的机构类货币市场基金,禁止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估值核算,防止机构类资金恶意进行收益套利,回归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工具的本质。另外,对存量机构类持有人占比较高的货币市场基金,下调组合久期、提高流动性资产比例要求。

三是对货币市场基金设定比普通公募基金更为严格的流动性指标限制。借鉴美国货币市场基金改革经验,完善货币市场基金监管指标,增强货币市场基金应对赎回与抵御风险的能力,具体包括:限制投资流动受限资产比例、细化对次高等级信用债的投资限制、新增对同业存单及信用类债券等资产的投资限制等。

值得注意的是,法规内容不仅对行业现有各类偏股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行为进行调整约束,也可能对行业未来的产品形态与发展格局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促进法规稳步实施,《管理规定》统筹安排相关衔接过渡措施,对涉及管理人需进行投资调整的事项均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

另外,《管理规定》后续实施过程中,拟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相关配套自律规则,予以衔接,包括进一步细化完善公募基金压力测试工作指引,制定开放式基金摆动定价实施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