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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增强企业活力

人社部和财政部2月17日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通知》提出,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据悉,近几年来相关部门已多次下调失业保险费率为企业减负。2015年3月,人社部和财政部发文明确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统一降至2%。2016年5月,两部委在此基础上再次将失业保险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至1.5%。截至目前,北京、重庆、四川、江西、新疆、广东、湖北等地失业保险费率已降至1%;宁夏、甘肃、河南、湖南等地失业保险费率则为1.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张义珍此前曾介绍,失业保险按照各地总费率降低0.5至1个百分点来进行测算,每年可降低企业成本约300亿至600亿元。以湖北为例,2015年3月,湖北省将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单位和个人费率各降0.5%),一年即为企业减少支出7亿元,为职工增加收入7亿元。2016年再次下调失业保险费率1个百分点。初步测算,降费率两年,湖北全省可再为用人单位减轻负担20.9亿元以上,增加职工个人收入3.7亿元以上。

此次两部委提出,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降低费率的期限执行至2018年4月30日。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研究确定。

两部委在《通知》中还明确要求,各地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要充分考虑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等因素对基金支付能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