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修改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规则
8月22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发布通知,对连续同方向停板下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规则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规则自2016年8月24日结算时起施行。
根据通知,此次规则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两方面:一方面,将连续同方向停板下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与合约实行的涨跌停板幅度相关联,即当某合约在某一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时,其第二、第三个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以前一日标准为基础、以固定比例的形式增加,交易保证金标准随之相应调整。
具体来说,第二个同方向停板的涨跌停板幅度是在第一个停板的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3%,交易保证金标准在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而第三个同方向停板的涨跌停板幅度是在第二个同方向停板的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交易保证金标准在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2%。
当出现连续三个同方向涨跌停板情形时,第四个交易日维持第三板交易时合约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不变直至合约不再出现同方向停板情况。
记者从期货公司了解到,以铁矿石和豆油两品种为例,按照修改后的规则,当铁矿石期货交易出现第一个停板、第二个同方向停板、第三个同方向停板、第四个同方向停板时,其涨跌停板幅度分别为6%、9%、11%和11%,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为8%、11%、13%、13%;当豆油期货交易出现第一个停板、第二个同方向停板、第三个同方向停板、第四个同方向停板时,其涨跌停板幅度分别为4%、7%、9%和9%,其交易保证金标准分别为5%、9%、11%和11%。
大商所监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通过调整连续停板下交易保证金、涨跌停板参数以及各品种合约出现连续三个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后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将为市场价格发现提供更大空间,增强市场风险控制能力,更好保障市场功能有效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