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的区别,二者有什么不同
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在定义,特点和风险方面有明显区别。
区别 | 有追索权保理 | 无追索权保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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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 保理商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并保留对应收账款债权人的追索权。 | 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后,放弃对供应商的追索权,独自承担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 |
特点 | 综合性金融服务:包括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催收等。追索权的保留:买方违约时,保理商可向卖方追索。双重保障:保理人既可向买方主张债权,也可向卖方追索。 | 保理商独自承担风险。债权转让的合法性是关键:确保债权无瑕疵,且已有效通知债务人。卖方获得提前融资,缓解资金压力,降低管理成本。 |
风险 | 若买方不支付,保理商可向卖方追索,但可能面临卖方无力支付的情况;基础交易合同存在瑕疵,或债权转让未有效通知债务人,可能影响保理商的追索权;保理业务的环节较多,若在确认应收账款或催收等环节操作不当,会引发一定的风险。 | 保理商独自承担买方违约的风险,若买方不支付,保理商可能无法收回融资款;债权存在瑕疵的,保理商可能陷入贸易纠纷;国内尚无针对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险种,保理商面临更高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