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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制度 申请破产期间限制购买不动产

据报道,个人破产制度深圳“破冰”了。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该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内地首次关于个人破产的立法。那么,深圳个人破产制度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简单的了解一下相关的信息吧。

深圳个人破产制度
深圳先行个人破产

《征求意见稿》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同时应提供破产申请书、诚信承诺书;收入证明、社保证明、纳税记录等材料。

根据上述《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另外,申请破产期间,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高铁一等以上座位;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旅游等均在限制之列。

以上便是“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的简单介绍了,希望可以给予小伙伴们一些帮助。值得一提的是,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让破产人有重新开始的机会;还可以降低社会负债率,降低系统的金融风险等。但如果是不合理的个人破产制度,将会损害到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