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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前“被”离职 涉事企业被这么判

年下最让人期待的莫过于年终奖了,但有员工反映年终奖发放前“被”离职,于是拿不到公司发放的年终奖。为了讨回自己的损失,该员工将用人单位起诉至法院。据了解,被辞职员工李某因公司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其所任职的高管岗位被取消,年底前公司向她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年终奖
年终奖

由于年终奖发放前“被”离职存在争议,对此涉事企业拒绝了该员工申请的年终奖补偿。从公开信息了解到,该员工是2017年1月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0月份因岗位取消与用人单位进行长达两个月协商,直至12月29日解除劳务关系。

在一审中,法院认为,《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但因李某在某保险公司发放2017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所以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不支持李某要求用人单位补发2017年度奖金请求。

到了二审,上海二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为某保险公司工作至12月29日,当日被解除劳动合同,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李某在2017年度已在该公司工作满一年。在公司未举证2017年度李某的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足以认定李某在该年度为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于是,二审改判保险公司应当支付李某年终奖税前13.8万余元。

在这里提醒大家,年终奖发放是自愿原则,法律上没有强制规定,但年终奖发放应遵循公平原则。如果其他员工收到了年终奖,那么年终奖发放前“被”离职员工也应该收到相应的年终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