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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失信黑名单扩大化 失信黑名单有哪些影响

一直以来,社会信用机制的的出现,主要是为了约束社会不守信的现象,使社会能够健康的运转。但在近年来,不少地区却出现了滥用信用机制的情况,近日,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表示,应该防止失信黑名单扩大化,让信用机制发挥应有作用,下文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防止失信黑名单扩大化

日前,国家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回应“信用机制可能会被滥用”的问题时强调,信用体系建设要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泛化、扩大化,防止失信“黑名单”认定和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泛化、扩大化,防止包括个人信用分在内的其他信用建设举措应用泛化、扩大化。明确“三个防止”,有助于提升失信“黑名单”的规范性,对一些乱象进行纠偏。

征信
征信

近几年,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长足发展,“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格局初步建立,在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信用社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比如,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维护了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广受舆论好评。

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各类信用信息已达370亿条。而央视《新闻1+1》梳理发现,今年1月份新增失信联合惩戒主体为19.53万个,但5月份、6月份、7月份却大幅增至24.65万个、45.55万个、63.92万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主体数量急速增加,引发了“信用机制可能会被滥用”的担忧。

担忧主要聚焦在两个方面:一是部分地方的失信行为认定存在泛化、扩大化的现象,失信“黑名单”似乎成了什么都能往里装的筐,一些明显不属于诚信范畴的行为也被纳入“黑名单”。比如南京一市民一个月内骑共享单车闯红灯7次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曾引发很大争议;在一些城市,不履行垃圾分类义务也有可能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是失信惩戒措施有泛化、扩大化之嫌。对于“老赖”将受到哪些限制和惩戒的问题,国家发改委牵头、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2016年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一些地方对《备忘录》的解读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制定了一些“土政策”,招致不少非议。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必须防止信用机制被滥用。哪些失信行为会被纳入信用记录,失信到什么程度会被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后将受到哪些制约和惩戒,这些都要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在法治框架内精准惩戒,不泛化、扩大化,不误伤民众,失信“黑名单”才有权威性,社会信用体系才能发挥应有作用。

失信黑名单有哪些影响

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都将受到信用惩戒,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失信被执行人的社会生存空间将大幅度缩小。并且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将受限: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

6、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7、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8、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总的来说,社会信用机制建立的初衷,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的的利益,使得社会信用体系能够完善,国家发改委,提出不泛化、扩大化,不误伤民众这三大要求,无疑是非常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