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万债务从天降 夫妻离婚涉及共同债务引发纠纷
最近,广西一名女子与丈夫离婚后突然有200万债务从天而降,而这笔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要求她与前夫一起偿还,那么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究竟是如何认定的呢?此案中女子丈夫借高利贷欠下巨款也能归属于夫妻共债吗?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但根据了解,在此案中,女子前夫所欠下的巨债是因为借高利贷产生的,而且还是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且这笔钱也没有用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花费,最终,该案被判决由女子前夫独自一人偿还。
据报道称,2015年至2017年期间,邓女士的前夫邱某先后多次向多人借款,然后以高息转借吃利差,最后因资金周转不过来,无法按时还款,债权人纷纷将邱某和邓女士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本金及利息合计200多万元。
虽然邓女士已经与邱某离婚,但因该债务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由邱某和邓女士共同承担该债务。
一审法院判决后,邱某经常外出躲债,债权人多次上门找邓女士还款。然而,邓女士月收入仅2000元,还要独自抚养两个孩子,巨额债款让她对生活产生了绝望。为了孩子,她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件。
贵港市中院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经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诉讼中,邱某承认邓女士对本案债务不知情,邱某也没有举证证明该债务或所得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且邓女士在诉讼中明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及债权均不主张权利。
根据这些事实和法律规定,邱某超出生活所需高额举债,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为此,贵港市中院最近对一审的生效裁判作出改判,由邱某负责偿还200多万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