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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女子连续病休17个月被辞 判解除无固定期合同

员工与单位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意味着进了保险箱。朴女士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不满一个月便患病,连续病休了17个月。在医疗期满后,她未返岗出勤,公司为此将其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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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女士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获得了仲裁委的支持。公司不服该结果提起诉讼。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连续病休17个月被辞

2016年6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满5年的朴女士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不足1个月,朴女士就患上了焦虑忧郁等病症,连续病休17个月。去年12月初,公司按朴女士签字确认的三处地址向其快递医疗期通知,告知其医疗期为6个月,但病休已长达17个月。

公司要求朴女士在规定时日前出勤,将视情况安排工作,不能出勤则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未在规定日期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视为放弃劳动能力鉴定;若在规定日期不能报道出勤或继续请假,视为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朴女士未予回复。

去年12月15日,公司以上述理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按先前的三处地址邮寄,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再次通知。很快,公司向朴女士转账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

朴女士认为,其患病是因公司劳动强度过大导致身体不适,才无法工作,后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2011年6月至2017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由于仲裁委支持了朴女士的请求,公司不服便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朴女士主张病休的17个月病假条已邮寄给公司。但公司表示,仅收到部分假条。朴女士还称,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立即回复其在做手术,但未提交证据。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被判解除无固定期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朴女士自第一次病休,截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作出之日已连续病休17个月,但其所提交的假条不足17个月,根据其实际工作年限,应享有的最长医疗期限不超过9个月,即在2017年4月13日已经届满,若需延长法定医疗期需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

但朴女士未申请延长医疗期,在其应享有的的最长医疗期届满后,未能在原岗位实际提供劳动,也未能前往报道接受公司安排其他的劳动岗位,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朴女士在收到该笔款项后未对款项性质提出异议或者退回公司,故公司要求不再继续履行双方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令双方不再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朴女士后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