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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郎坠楼身亡保险拒赔? 法院是这样判决的

新婚燕尔的小两口,本还在商议着摆喜酒的时间,妻子却在几天后获悉丈夫突然坠楼身亡。丈夫死亡后,保险公司以新郎官系自杀身亡为由拒绝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死者和配偶刘某对新婚摆酒问题发生分歧,王某自该窗口失足坠楼的可能性较小,是自杀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更大,因此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2015年11月底,男子王某(化名)入职珠海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珠海市某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王某在某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简称某养老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团体意外定寿险,保险期限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保险合同约定在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没有约定王某的受益人,但约定被保险人事故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给付保险金。

2015年7月28日,王某与刘某(化名)登记结婚,两人还在筹划着准备要摆喜酒。2016年1月6日晚24时许,新婚不久的王某返回公司宿舍珠海香洲区拱北某小区,当晚他与同事聊天,一切正常,不久王某进去洗澡睡觉。次日(1月7日)早上,小区保安发现王某坠楼身故。

王某坠楼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第一时间通知了某养老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资料后,保险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告知死者家属,称死者王某因故意行为坠楼身故,属于自杀,因此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在庭审中,死者家属与保险公司就死者的坠楼原因进行了激烈的辩论。王某家属认为,王某新婚燕尔,在入职公司后,王某还在其自己手机中写下“希望三个月的时间能达到经理的高度”这样励志的话语,没有自杀的迹象。在事故发生当天,王某与同事正常聊天后去洗澡睡觉,公安机关侦查勘验后所出具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高坠”。保险公司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主张王某系自杀死亡,理由不能成立。

某养老保险公司则主张,王某的确投保了团体意外保险。但王某坠楼的窗口狭小、钻出困难,结合王某向顾客发送的早安问候未得到回复,又和配偶刘某对新婚摆酒问题发生分歧的手机信息,王某自该窗口失足坠楼的可能性较小,是自杀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更大。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自杀不属于保单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因此保险公司作出的拒赔决定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保险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人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若某养老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是自杀身故,不属于保单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主张其保险责任的免除,应就免责事由的存在承担证明责任。

法院认为,自杀要求被害人有意识地自愿选择死亡,认识到了死亡的结果,并追求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自杀在主观上须是被害人自由意志的真实体现。保险公司主张王某系自杀身故的主要依据是王某向顾客发送的早安问候未得到回复,又和配偶刘某对新婚摆酒问题发生分歧的手机信息,但公安机关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呼吸循环衰竭、高坠”。

因此,保险公司以其对王某自杀可能性的推断而认为王某是自杀身故,由此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判令某养老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向王某的父母及妻子支付保险金共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