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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因病亡故丈夫想取出其银行存款 为何遭银行拒绝?

妻子因病亡故,但在银行中尚有存款5万元,先生想将存款取出,但被银行拒绝。于是先生诉至通州法院,要求继承银行中的五万元。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判决由原告蒋先生继承妻子在银行中的存款。

银行卡存款无法取出
银行卡存款无法取出

2017年6月,艾女士因癌症去世。艾女士的爱人蒋先生在料理完妻子的丧事后发现,艾女士有一张工资银行卡,艾女士一般都将工资放在这张卡里,截止艾女士亡故,卡中应该有5万元的工资。于是,蒋先生带着妻子的死亡证明、二人的结婚证去银行,想将银行卡中的钱取出。

银行在审核蒋先生的材料后告诉蒋先生,卡中确实有五万元,但是因艾女士仍有其他继承人,故不能让蒋先生取出卡中的钱。同时,银行告诉蒋先生,必须先取得法院的判决书,确定蒋先生的继承权后,才能将卡中的钱取出。于是,蒋先生自己作为原告将女儿、岳父作为被告,起诉至通州法院。

法院在审理后发现,艾女士的母亲并未作为案件当事人加入到诉讼中,于是要求蒋先生将艾女士的母亲作为被告加入到诉讼中来。蒋先生十分不理解法院的做法,说道,艾女士的母亲在多年以前已经改嫁,且几十年都没有和艾女士联系了,艾女士的母亲没有资格继承艾女士的存款。法院向蒋先生释明,艾女士亡故后,其配偶(即蒋先生)、子女、父母都是艾女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虽艾女士的母亲已经改嫁,且多年未与艾女士联系,但并不影响艾女士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资格。

并且本案的案由为法定继承纠纷,属于必要的共同纠纷,若遗漏了艾女士的母亲作为案件的当事人不符合审理法定继承纠纷的程序。经法院说明,蒋先生了解到了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去寻找艾女士的母亲。

经过蒋先生的努力,终于在大兴区某村找到了艾女士的母亲,并将艾女士的母亲带到法庭。艾女士的母亲表示,自己在多年前已经改嫁,并没有同艾女士一起生活。法院询问艾女士母亲对于继承艾女士财产的态度,艾女士母亲表示,放弃对于艾女士财产的继承,配合法院将诉讼进行下去。法院经过审理,发现艾女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蒋先生、蒋先生的女儿、蒋先生的岳父、艾女士的母亲)都已经加入了诉讼,且当事人的意见都同意让蒋先生继承艾女士的遗产,故法院判决由蒋先生继承了艾女士在银行中的存款5万元。蒋先生拿着判决书,顺利地从银行中将5万元取出。

法官提示,在公民财产日趋丰富的今天,许多逝者的存款可能会因各种原因在生前未提取。那么逝者的继承人如何取得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中逝者的财产呢?首先,继承人可以公证处申请公证,证明继承人对于逝者遗产处理的意见,公证处出具公证书后,可以拿着公证书及相关的身份材料到银行提取逝者的遗产。

另外,继承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确认继承人们对于逝者遗产的分配方案,拿着生效的法律文件向银行要求提取逝者的遗产。但是,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继承人们都应该注意,应该取得逝者所有继承人的同意,形成的遗产分配方案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遗漏了继承人,那么形成的遗产分配方案有可能因为被遗漏的继承人不同意而导致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