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打农村房屋的注意? 小心最后血本无归
城市的房价让许多人感到压力大,于是,一些城里人则“打起了”买周边农村房屋的主意。然而,在农村买房,并不是那么简单。21日,记者从成都市邛崃法院获悉了一起涉及买卖农村房屋的合同纠纷案件。
刘英、李桓都是邛崃市的城镇居民。两年前,通过朋友介绍,刘英认识了李桓,得知他正在以110万元的价格出售一套位于邛崃市周边一处农村房屋。两人一聊,愉快的达成了买卖协议。不久后,两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刘英按照约定,先向李桓支付了购房款20万元。想到新房就要到手,刘英觉得自己捡了一个大便宜,很高兴。
可好景不长,刘英并没有高兴多久,便从朋友处听说,原来,自己要买的房子并不属于李桓,而是李桓从一个村民手中买来,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权利人也并不是李桓。这犹如晴天霹雳,给了刘英一个迎头痛击。
随后,刘英多次电话联系李桓,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20万元购房款。可是李桓并不理睬,为了躲避刘英,他还更换了手机号码,搬离住所。走投无路的刘英只得寻求法律的帮助,将李桓诉至法院。
刘英觉得,既然房子不属于李桓,双方无法买卖,那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对方应该退还她的购房款和利息损失。而李桓却认为,这座房子是自己从村民那儿购买而来,属于对方的私有合法财产,刘英也知道房屋的具体情况,自己又没有骗人,所以合同应继续履行。
邛崃法院判决认为,李桓和刘英并非邛崃该村村民,双方签订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刘英要求李桓返还购房款20万元的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鉴于买卖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对刘英要求支付资金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现实生活中,因为商品房价格高昂,农村房屋较为便宜等原因,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事情时有发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房屋的流转有其特殊性,不能仅仅单纯地认为只要房屋有房产证就可以随意买卖,尤其是城镇居民或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不可贪图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