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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险四不得 不得夸大投资收益误导公众

酝酿11年、备受关注的个人税延养老险试点终于落地,不过关于税延养老险的相关规定与政策还不够完善,对于税延养老险四不得大家还是很有必要了解一下的,因为这关乎到你的个人权益。

养老险
养老险

所谓税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可略微降低个人的税务负担,并鼓励个人参与商业保险、提高将来的养老质量。

由于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在个税缴纳时可获得一定的优惠,因为在许多发达国家已经是一个比较成熟的政策。对个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予以税收优惠,有利于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养老需求,亦将大大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步伐。

继出台税延养老险产品开发指引后,银保监会又对保险公司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险”)业务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

5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产品示范条款。《办法》提出的要求主要包括经营要求、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服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

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中国太保、中国太平等公司的税延养老险系统平台建设已获得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信”)验收通过。待产品获得批复后,将即时启动销售和服务。

明确险企注册资本金、偿付能力、经营经验等12项准入要求

保险公司想开展税延养老险业务有了准入门槛。《办法》显示,银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提出了12条准入条件,主要包括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经营经验、治理结构、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合规经营等。

税延养老险
税延养老险

在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险业务的,前述两项金额均不得低于15亿元。

偿付能力方面,应满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有关规定,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

经营管理经验方面,需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连续经营养老年金保险或养老资金管理等养老保险业务三年以上,具有成熟的养老保险业务经营管理经验。

《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税延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税延养老保险相应管理制度和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络,具备较强的产品精算技术能力、长期资金投资管理能力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并在最近三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除了准入门槛,银保监会还提出保险公司在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过程中需持续满足资本实力、偿付能力、精算能力、投资能力方面的要求,不满足持续经营条件时,应停止开展税延养老保险新业务直至重新满足条件。

银保监会表示,会根据《办法》,公布并及时更新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

中国太平方面向记者表示,目前产品系统平台已完成与中保信平台的对接,税延养老产品也已经申报正在审批中。中国太保方面则表示,已为开展税延养老保险做好的充分准备,系统平台建设已首批获得中保信验收通过,公司将在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获批后第一时间启动销售和服务。

对保险公司销售管理税延养老产品提出“四不得”

参保人在拥有多种类型产品选择权的同时,也获得了更充分的消费者保障。

对于保险公司的销售管理,《办法》提出了“四不得”。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应加强对税延养老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不得引导或纵容销售人员进行违背诚信原则的活动,不得误导公众,不得夸大投资收益,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业保险产品。

根据此前发布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税延养老险产品分为终身或长期两种,在收益类型方面,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分别对应A、B、C三类产品。

此次发布的《办法》进一步提出,保险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应当对B类产品进行利益演示,并就长期资金的合理投资收益预期和利益演示的不确定性向参保人进行充分解释说明。B类产品适用两档演示利率,第一档演示利率为保底收益率(年复利),第二档演示利率上限为4.5%(年复利)。C类产品不得进行利益演示。

参保人想购买C类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协助其选择产品。《办法》同时还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向年龄大于55周岁的参保人销售C类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