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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保险细则出台 这些问题与你息息相关

近段时间,税延养老保险一直备受关注,关于税延养老保险细则也纷纷出台,对于税延养老保险想必大家都很多疑问,对收费情况以及如何选择产品你都了解吗?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一一解惑。

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也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指的是允许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投保人在计算个税前列支保费,等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税。通过降低投保人当期的税务负担,鼓励投保人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税延养老险的推出和试点,对于个人和社会来说都是一个有益的措施,从个人的角度来看,购买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可以减轻税务负担,建立和完善个人养老保障计划。从社会角度来看,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一种长期投资资产,可以帮助建立社会保障体系,拉动内需。

今日(5月7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配套细则——《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下称《产品指引》)出炉。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旨在为促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顺利开展,规范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设计。

参与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指引要求和有关保险产品监管规定,开发设计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符合要求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获得批准后才能上市销售。

那么,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开发如何设计?

你想了解的问题都在这里:

参保条件: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符合(财税〔2018〕22号)规定的个人,均可参保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保险期: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终身或长期产品,包括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月交或年交。

领取方式:领取期限不少于15年,并确定相应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领取方式分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

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也就是说,无论参保人退休后生存多久,其本人或其继承人都能够把其退休时个人账户中积累的资金领完,如果参保人领的钱已经超出了其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总额,只要其仍然生存,保险公司仍会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固定标准向其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其身故。

在终身领取方式之外,考虑到客户差异化的养老金领取需求,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还可提供不少于15年的长期领取方式,包括固定期限15年(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20年(月领或年领)等其他领取方式。

如何选择产品: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分为收益确定型、收益保底型、收益浮动型,分别对应A、B、C三类产品。

1、A类产品,即收益确定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每月结算一次收益。

2、B类产品,即收益保底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的产品,每月或每季度结算一次收益。根据结算频率不同,分为B1类产品(每月结算)和B2类产品(每季度结算)。

3、C类产品,即收益浮动型产品,是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进行结算的产品,至少每周结算一次。

费用收取:

1、初始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每笔交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类产品可收取初始费用,其中,A、B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2%,C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1%。

2、资产管理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C类产品可收取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不超过1%。

3、产品转换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三类产品发生转换时,可收取产品转换费,公司内部产品转换时,每次收取比例不高于0.5%;跨公司产品转换时,前三个保单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过3%、2%、1%,第四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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