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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男子及时保留凭证并报警 为啥最后败诉了

银行卡在福建省刷卡消费,卡主张先生称事发时自己在江西,并有机票为证。于是,张先生将银行告上法庭,却因其有两个身份证,最终败诉。5月3日,该案经过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判决由张先生自己承担7万余元损失。

银行卡被盗刷七万
银行卡被盗刷七万

据市民张先生诉称,2017年4月9日中午,他手机收到一条消费短信,“您尾号XXX的银行卡,于2017年4月9日13时51分消费人民币7.3万元。”张先生查询发现,自己所持有的银行卡在福建省一家珠宝店消费7.3万元,而他当时在江西省南昌市。他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被告知须向其户籍所在地警方报案。在民警提醒下,张先生在南昌市一个ATM自动取款机处取款100元留下凭证。

第二天,张先生回到乌市后报案。随后,张先生将开户银行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称自己并未将银行卡密码告诉他人,且当天人在南昌市,并提供了ATM机存取款凭证,他要求银行承担银行卡被盗刷的全部损失。法院调查却发现,张先生有两张身份证,一张名为张强,另一张名为张刚。平时,张先生经常拿着这两张身份证使用。其在银行开户使用的名字为“张强”,而前往南昌市的机票用的却是“张刚”。

对此,银行方提出质疑,虽然张先生称这两张身份证都是他在使用,但没有证据能证明“张强”和“张刚”是同一个人。同时,银行还提交了一份视频截图显示,事发当天,在南昌市ATM机处进行操作的并非张先生本人,而是其朋友拿着存取款打印凭条及银行卡,张先生则在朋友身后。银行方认为,张先生委托朋友为其打印凭条,说明张先生并未尽到妥善保管涉案银行卡密码和安全的保障义务。

法院一审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张先生作为银行卡持卡人负有妥善保管使用卡片、密码及相关信息的义务,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先生的诉求。张先生不服,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提供的往返南昌市机票乘机人是“张强”,并非“张刚”。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办案法官提醒说,市民在生活中因迁户等行为发生信息变更错误,产生多个身份证时,应当及时去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注销,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