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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境内券商可申请 新规修改了5个方面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在金融行业叫嚣的“狼来了”,今日终于在证券行业全面打开了大门:外资控股证券公司放开,合资券商牌照松绑。不过,对证券行业而言,有两点尚待时间检验:一是境外的“狼”是否真的会成群结队而来,二是境外的“狼”抵达中国后会否会还能保持野性亦有待观察。

劵商
劵商

4月29日凌晨,证监会宣布正式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证监会称,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可根据新规,向证监会提交变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设立合资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

对于市场关注的基金业开放问题,证监会回应称,基金业允许外资持股51%不涉及现有规则修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已经可以提交申请。而对于内资机构持股券商问题,还需要《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正式出台之后统筹安排。

新规修改5方面

证监会主席刘士余4月28日签署第140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公布《办法》,且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凌晨00:36分,证监会在官方微信发布了《办法》全文。与此前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下称《规则》)相比,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有5方面不同。

一是允许外资控股合资证券公司。合资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条件与其他证券公司的股东条件一致;体现外资由参转控,将名称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改为《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

二是逐步放开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法有序申请证券业务,初始业务范围需与控股股东或者第一大股东的证券业务经验相匹配。

三是统一外资持有上市和非上市两类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调整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证券业对外开放的安排”。

四是完善境外股东条件。境外股东须为金融机构,且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是明确境内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身份变更导致内资证券公司性质变更相关政策。

外资机构已着手

自3月8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以来,有5家国内外金融机构、3家行业组织、2家政府机构、1家律师事务所,以及5名个人向证监会提出了52条反馈意见。

“各方均建议尽快出台《外资办法》,让对外开放政策落地,引入境外机构先进经验,引入专业能力,引入良性竞争,提升服务水平,推动证券行业稳步健康发展。”证监会称,有关各方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证监会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并相应修改完善《办法》。

据证监会介绍,在《办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欧洲及亚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机构已向中国证监会了解、征询有关公司设立和股权变更情况,并多次表示正在积极准备相关材料,拟提交相关申请。证监会待收到他们的正式申请文件后,将据《办法》推进审核工作。

对于内资机构持股券商的问题,证监会也做出回应。目前,符合条件的内资主体可依法受让证券公司股权,亦可参股合资证券公司设立。近期,证监会正就《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股东资格条件、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等。待规定出台后,证监会将进一步统筹相关整体安排。

政策快速落地

我国证券行业对外开放正以前所未有的步伐快速推进。对于外资投资境内证券公司的管理,自2002年6月开始一直按照《规则》的要求开展,随后经历2007年、2012年两次修订完善。

在过去十几年当中,《规则》也遭遇了不少挑战。有关争议聚焦于多个方面,比如,外资持股比例和业务范围的双重限制,容易引发中外股东对合资证券公司的战略定位、展业模式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分歧和矛盾;外资合计持有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过25%的规定,限制了其在境外发行上市融资的能力,等等。

推动开放政策落地更直接的因素发生在去年。2017年11月,中美两国元首会晤,中方承诺:“将单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投资证券、基金管理、期货公司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上述措施实施三年后,投资比例不受限制”。兑现上述承诺,也需要修订《外资规则》。

结合上述情况,证监会3月9日宣布修订《规则》,并以《办法》重新发布,征求意见截至4月8日。仅二十天时间,新规即宣布落地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境内机构持股券商的新规预期也将于不久落地。证监会3月30日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日为4月29日。证监会表示,待这一规定正式出台后,将对内资机构参与证券业进一步做出整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