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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怎么算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重复享受?

放开全面二孩政策后,原来的30天晚育假取消了,增加了30天的生育奖励假。那么,生育津贴怎么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重复享受?很多人都很关心这个问题,这可关系着差不多一个月的工资钱呢。

生育津贴怎么算?

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分娩当月单位平均缴纳工资基数÷30×产假天数。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

缴纳工资基数指的社保的缴纳基数,即五险一金的扣除基数。社保缴纳基数是按照上一个社保年度的所有工资收入的月平均值计算的,也就是上一个年度的平均工资,包括年终奖、津贴、奖金等。北京市的社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至下一年的6月。

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也就是说,按照你的工资和单位平均工资之间的高者发放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可以重复享受?

根据现行政策,凡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均可享受128天假期的生育津贴,其中包括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加上30天生育奖励假。30天生育奖励假享受生育津贴二孩政策最新。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和奖励假天数。这样既保障参保职工享受现有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也不增加企业负担。

举例来说,张某所在的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是5000元,张某可以享受到的生育津贴就是5000÷30×128≈21333元。

因国家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晚育假,早于本市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政策出台时间,因此《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应同时享受。

参保人员在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