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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年龄应更具弹性 养老金缴费年限引关注

自提出延迟退休年龄以来,这一话题一度引发热议。人们纷纷对这一政策有着不同的建议与看法。其中,最受人们关注的便是与延迟退休年龄相挂钩的养老金缴费年限问题了。

延迟退休年龄
延迟退休年龄

12月2日社科院发布一份报告建议,延迟退休年龄可分“两步走”:2017年完成养老金制度并轨,从2018年开始,女性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至2045年男性、女性退休年龄同步达到65岁。报告还建议,在退休年龄改革中引入弹性机制,规定人们可提前或延迟5年退休。

上述社科院提出延迟退休年龄方案,从基本的轮廓和方向来看,应该说还是大致靠谱、合理的。不仅符合此前人社部提出的“小步慢走”的“渐进”要求,而且也符合目前我国男女退休年龄存在明显差距的现实,体现了“女先男后、女快男慢”原则,同时,方案建议的“引入弹性机制”,也很有现实针对性,呼应了此前舆论对于“弹性退休机制”的普遍呼吁。

但进一步现实操作的角度,上述延迟退休方案,尤其其中的“弹性退休机制”,仍显得过于粗略笼统,还需进一步的全面细化公平设计。这主要体现在,如何在“延迟退休”与“弹性退休”之间实现更加公平合理的结合,笔者以为,除了强调“养老金待遇与退休年龄挂钩”,还需进一步考虑其他一些更加全面细化的“挂钩”设计。

比如,按照“多缴多得、长缴长得”公平原则,“弹性延迟退休年龄”应与“缴费年限”实现更紧密挂钩。很明显,一个职工究竟在什么时候退休才更加合理,简单机械的“一刀切”退休年龄,并不应该是唯一和最重要标准,而真正更重要的标准实际上应该是:其累计的社保缴费年限。如一个农民工15岁外出打工参加社保,到65岁时已累计缴费已50年;而另一个职工40多岁才加纳社保,65岁时才累计缴费20多年,让我们按同样的标准延迟退休,显然非常不公平,既无法充分体现“多缴多得、长缴长得”原则,也无法激励职工积极参加社保。因此,“累计社保缴费年限”理应成为“弹性延迟退休”最重要的衡量标准,如不妨规定:一个职工只要累计缴费达到40年,无论其当时具体年龄是多少,均可以选择退休;累计缴费达到35年、且同时年满60岁,也可自主选择退休;而只有累计缴费不足35年,才需延迟退休至65岁。

同时,除了“缴费年限”,考虑到我国不同职工群体工作状况、劳动强度和风险的巨大差距,笔者以为,“弹性延迟退休年龄”也应与不同的职业特征、工种之间实现挂钩。如一个主要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且劳动风险很大的建筑工人,与一个主要从事脑力劳动、长年坐办公室的机关工作人员,均一刀切地“延迟退休至65岁”,就并不公平合理。

当然,要想更好实现上述这些“弹性延迟退休年龄”设计,除了“延迟退休年龄”本身,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角度,还需要其他一些进一步的配套细化公平设计。比如,进一步完善个人账户制度,尽快改变现行严重缺乏激励性的“大社会统筹+小个人账户”社保账户模式。众所周知,依据该模式,职工养老缴费(工资的28%)中的绝大部分(20%)都是要通过社会统筹“充公”的,只有8%的个人账户部分,才真正属于是个人。这也就是说,一个职工如果不到退休年龄便去世,其缴纳的社保费只有少部分可退还个人。这样的社保账户设计显然无法激励人们“多缴长缴”,也很难说服人们主动接受“延迟退休”。这诚如有专家指出的,“去世后养老金‘充公’,会削弱社保制度的激励性,对于早逝的人也不公平”,而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也曾强调,“这个制度负激励效应太大。不改成一个正激励的制度……就是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