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 理财 正文

拾金不昧奖励10% 有偿失物招领未尝不可

拾金不昧奖励10%
资料图

在《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近日,14届184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规定》。审议通过的《规定》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2012年,广州市公安局起草了《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该条款曾引发广泛争议,赞同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全靠道德舆论的力量维持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太现实,有偿失物招领也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反对者则表示,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且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

出门在外丢失东西在所难免,不难看到,不少财物丢失者在刊发寻物启事时,都不忘注明归还物品“必有酬谢”、“必有重谢”的字样。其实在国外,失物有偿招领并不是什么新鲜事,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成熟的行业,被称为“报失业”,而且在日本、德国、瑞士对“报失业”均有立法,在法律上规定失主支付酬金的义务。日本法律规定,接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得者给予不少于物品价格的5%至20%的酬金;德国民法典规定,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德国马克时,有权获得报酬。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也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物权法》也明确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由此可见,“拾金有奖”是给善行以回报。“拾金不昧”的优良美德我们当然应该继承发扬,但美德虽然无价,却不可强求芸芸大众都来做道德高尚的圣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拾金有奖”也应得到保护。知恩图报,可以给美德以鼓励,给善行以回报,可以促进对“拾金不昧”这种道德行为的再追求,也会让美德所蕴涵的价值准则更容易与社会现实相切合,更能被社会成员所接受。